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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论坛
唐双宁在2009中国并购年会上的演讲
作者: | 2009-06-25 | 来源: | 浏览:29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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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就金融衍生品五级分类监管问题谈点看法。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应该说都是金融衍生品惹的祸。有学者认为,以往银行不良资产一般是面向实体经济的贷款,因此不良资产数额再大也不会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但这次的美欧银行有毒资产来源主要是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衍生品,其金额可以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因此,其危害性也就远远大于不良贷款。实际上,金融衍生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特征。社会要发展,人类要进步,不能没有金融衍生品,泼洗澡水不能同时把小孩也泼出去(恩格 斯语),但金融衍生品确实又内生着比原生品大得多的风险。目前,金融衍生品的规模有多少,这次金融危机中损失有多少,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按照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到2007年底,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 按照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到2007年底,几种主要金融衍生品的规模就达到630万亿美元。金融衍生品的内涵定义、外延划分、数量统计、风险分类等等,人类在这些问题上总体还处于“必然王国”阶段。

        过去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银行不良贷款,因此,人类发明了对信贷资产的分类监管。在中国,先是1995年开始的四级分类,接着是1998年开始的少数地区(广东)试行的五级分类。2002年,五级分类在大中型银行正式实行。2006又最后在农村信用社收尾。对以上过程我可以说是一位历史见证人。

        2006年我在银监会工作时,曾负责农村信用社的 贷款五级分类,提出“一二三工程,四五六目标”,即从大银行借调100人到农信社指导工作,从农信社抽调2000人到大银行实习,在全国培训三万名职工,对 农信社四万亿资产通过五级分类的实践,提高农信社六十万名员工的业务水平。记得当年去南京参加全国农信社系统贷款五级分类培训班讲课并顺路到苏州调研,途经苏州的司徒庙和香雪海。这个司徒庙,原是 为纪念东汉的邓禹而建。邓禹辅佐光武地刘秀重新打下刘氏江山,这里不去多说。后来人们在这一带遍植梅花,称为“香雪海”。据说康熙皇帝来此游览时,更赶上下雪,就数起了雪花“一片两片三四片,五片六片七八片,……,”大臣们为了讨好皇帝,有的接着往下数“四十五十六十片”,有的说“片片都是大雪片”……惹得皇帝大为扫兴,最后还是康熙吟出“飞入梅花都不见”。1983年我在无锡梅园参观,也曾赋 诗一首:“玉海银装几滴红,花飞雪落舞东风。问伊未饮如何醉?梅花自古总关情”。那时,我对梅花的认识还是属于感性的、浪漫的、形象思维式的,梅花美则美矣,却说不出多少道理。这次在香雪海,主人向我介绍说,梅花一共有41个种类,主要有红梅、墨梅、白梅、绿梅等等。主人边介绍我边想,原来我心中浪漫象征的梅花,还可以进行这样理性的细分,这是我始料不及的。我脑海里不知怎的就出现一个闪念:对事物的分类越细致,说明人类对事物的认识越深刻。对梅花如此,对贷款不也是如此吗?对贷款如此,对金融衍生品不也是如此吗?因此,我认为人类从现在开始就要探索金融衍生品的分类监管。

        我认为按照金融衍生远离基础产品(真实交易)的程度,大体可以分为五个类别:

        第一类是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衍生品。

        第二类是期权、期货等具套期保值和投机功能的基本衍生品。

        第三类是信用违约掉期、结构性产品等多种市场因子模型化后的高级衍生品。

        第四类是担保债务凭证(CDO)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和有对冲性质的基金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为交易而交易的衍生品,特别是合成式、非现金交割的衍生品。这类金融衍生品名义交易金额可以无限大,杠杆效果十分明显。

        第五类是杠杆倍数畸高、赌博倾向明显的高危性衍生品,如这次令中信泰富损失惨重的累计期权合约,(英语谐音“I kill iou later”,人们称它为“我晚点杀你”)其风险超出现阶段的监管能力,一旦市场逆向变动,不仅会使单个机构陷入困境,而且会波及其他机构,形成系统性风险。

        我认为,基本衍生产品是规则的、可计算的,而高危性衍生产品是不规则、不透明、难于计算的,主要靠所谓的“模型”说话。因此,必须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分类监管。初步考虑,对于第一类金融衍生品可视为“正常”类,监管部门通过数据统计和信息汇总,掌握情况即可;第二类可视为“关注”类,若在交易所交易,则用保证金制度和交易流程予以规范;若在场外交易,则需要监管部门通过统计报表汇总相关表外科目,并且要求金融机构逐日盯市机损市场风险敞口;第三类可视为“高度关注”类,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能够对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合并管理,并分类报送数据,对不同目的的交易设置不同的账户,账户间应设置“防火墙”,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报告,第四类可视为“限制”类,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例外监管方式,设置杠杆倍数的最高限值,并把净值交割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内;第五类可侍卫“禁止”类,现阶段除少量在实验室进行外,应明确禁止,待今后对这种衍生品有了更充分的认识,有了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后,再考虑开禁。

        以上是我对金融衍生品分类监管的一个大体设想、一个框架式构思,是否准确,是否行得通,“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但相信凭借人类的智慧,我们一定能在金融衍生品问题上从必然王国走进自由王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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