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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作者:全先银 闫小娜 | 2009-09-30 | 来源:《中国金融》2009年第17期 | 浏览:3401次

        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被认为是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纵观这场危机,美国政府及其金融监管机构对危机的产生和蔓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金融危机的阴影弥漫之际,人们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质疑愈演愈烈。面对外界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批评与改革的呼声,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改革》)的改革方案。这一改革方案反映了美国政府对于其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系的新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理念与趋势。

        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使美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新的监管模式,也称为“双重多头”监管。在这种模式下,由州和联邦银行监管者监督银行业务,州和联邦证券监管者统辖证券业务,州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经营和销售。

        美国政府在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委员会(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联邦储备监督署(OTS)和国民信贷联合会等。

        联邦储备委员会(FED)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对联邦银行和州银行行使广泛的监管权。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赋予联邦储备委员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力,同时并没有限制或废除其对银行直接行使监管的权力。

        货币监理署负责审批银行申请,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及银行的合并,制定有关的管理法规并监督执行,查处违法行为并有权吊销执照。但货币监理署无权管理州注册的银行。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经营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业务发挥监管职能。

        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根据1978年《金融机构管理和利率控制法》创立。委员会是各监管机构的联合组织,由货币总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长、一位联储委员会委员、货币监理署署长和联邦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董事长组成,负责“为金融的检查建立统一的原则和标准以及报告形式”,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合作。

        保险监督官协会由美国的50个州和哥伦比亚行政区以及4个美属准州的保险监督官组成,其职能是协助州保险监管者履行职责,同时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等保险监管的目标。

        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设立,是直属美国联邦的独立准司法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SEC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独立执法权。美国所有的证券发行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须在委员会注册;所有证券交易所都在委员会监管之下;所有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柜台交易经纪人、做市商及所有在投资领域里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委员会监管。各州监管当局对在本州注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2005年,美国在联邦和各州层次,总共拥有115个金融监管机构从事金融监管,而且当时国会还在考虑增设监管机构。

        对现行监管模式的质疑

        金融危机发生之前,美国的这种“双重多头”监管模式就承受着众多的质疑。主要有两个方面:

        1.监管成本高企而效率低下

        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2004年的报告中,比较了美国、德国、法国、中国香港、爱尔兰和新加坡的金融监管成本,结论认为美国的监管成本居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首。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在2007年发表题为《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的报告,也认为“美国的监管成本是非常昂贵的”。2006年,美国金融服务的监管成本高达52.5亿美元,大约是英国金融服务局6.25亿美元监管成本的9倍。该报告还估算认为,“美国监管成本占被监管的银行非利息成本的10%~12%”。报告认为,改革美国的监管架构“不是要减少监管机构,而是要创造一种按照风险分配资源,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报告建议“美国全部监管机构都要建立原则导向监管的方法”。

        2.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

        美国货币监理署模拟了经营所有金融业务的“全能金融控股公司”,结果发现,有权对这家控股公司进行直接监管的机构就有9家。在实际运行中,根据货币监理署对花旗、摩根大通的调查,对这两家集团有监管权的机构远远超过该数字。

        就监管真空而言,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监管还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监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一家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即是美国联邦和各州金融监管部门激烈争论谁应当实施监管而留下监管真空的一个典型例子。

        2002年12月,世界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所列资产达498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安然事件作为美国金融业发展的分水岭,促成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但是该法案高昂的执行成本显然阻碍了美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这也是安然事件后美国担心过多的金融监管可能损及本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而没有实施严格监管的主要原因。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涉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以及投资者和消费者等,堪称“大萧条”以来美国最为雄心勃勃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监管理念

        次贷危机的爆发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责任不可归结于一处,但不能否认的是金融监管的“盲区”或“缺位”是最直接的原因。因此,此次改革方案清晰地体现出“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监管理念:一是从金融市场看,原先注重场内市场的监管,对场外市场(OTC)关注不多,场外市场主要依靠行业自律。《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强调场内场外的监管全覆盖,以弥补市场中存在的监管漏洞。二是从金融机构看,改革方案扩展了金融监管覆盖的机构范围,力图消灭监管中存在的死角。如要求所有对冲基金的管理人都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注册;要求所有参与OTC交易的金融机构除满足规定的资本金外,其出售和持有金融衍生品的头寸也要受到限制。从金融产品和服务看,《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强化了对资产支持证券(ABS)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改革后,所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都要按规定保存记录并定期汇报。另外,该方案还要求所有的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产品服务需要在透明且接受监管的场所完成,并在监管之下进行集中清算。

        2.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市场发展至今,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行为已经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和存续,更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和宏观经济的稳定。次贷危机的爆发,反映出监管部门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这种金融机构通常规模较大、市场关联度较高,其倒闭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冲击。例如雷曼兄弟的倒闭直接导致短期货币市场的停摆,从而把过度依赖该市场进行融资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杠杆收购基金等机构)逼上绝路。改革方案体现出美国已充分认识到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赋权美联储来监管规模较大、关联较深的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型保险公司等一切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企业,并通过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和过多提高杠杆率等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美联储来说,获得上述监管权力意味着其成为改革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者(SSR),美联储可以以系统性风险监管为由,将其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系统的任何角落,其作用和权威将大大得到加强。

        3.着力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制衡问题

        现行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两个层面的“重叠”:一是全国共有多个履行相同或相似职能的监管机构;二是全国有联邦和州政府两个层面的监管机构。例如,一家金融机构由于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和产品,可能既被多家联邦监管机构共同监管,又被多家州立监管机构重叠监管,这既造成了监管无效,又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同时,正如上文所说,现行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严重的监管“缺位”。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分业监管在高复杂、高关联的金融体系中难以有效实施,决定了监管“重叠”与“缺位”的并存,解决弊病的药方是要强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能力。改革方案提出应该设立一个由财政部主管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FHFA)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简称FSOC),负责统一监管标准、协调监管冲突、处理监管争端、鉴别系统性风险并向其他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特别重要的是,该理事会有权从任何金融机构处获得所需信息,并要求其他监管机构对其提示风险进行反应。同时,为避免美联储监管权力过于膨胀,改革方案还赋予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FSOC)监督、指导美联储进行监管的权利,以此形成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框架。该理事会有权甄别哪些金融机构有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而美联储也必须通过该理事会获得财政部的书面许可,方可行使其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职责。

        4.构建更为完整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体系

        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足,不仅未能帮助微观主体有效理解金融产品和识别金融风险,还由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多层监管产生了监管冲突。虽然次贷危机爆发后国会加强了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但仅限于信用卡和房地产这两个重要市场,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针对这些弊端,改革方案主要提出三方面内容:一是新成立一个独立的消费金融保护机构(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CFPA),使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该机构将拥有与其他监管机构同样的权力,包括制定规则、从事检查、实施罚款等惩戒措施;二是从增强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个方面进行消费者保护改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促进退休证券投资计划,鼓励更多储蓄。

        5.确立了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核心地位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由于缺乏法律授权,美国政府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针对这一问题,改革方案提出应该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当系统性金融机构发出破产信号时,美国政府有权将其收归国有并对其分解拍卖,以避免重蹈雷曼兄弟倒闭的覆辙。具体来看,改革方案要求事先为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提供一套成形的解决方案,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危机,避免产生市场的临时恐慌。同时,要求修改联邦紧急放贷条款,以增强美联储的危机反应能力。

        6.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促进国际合作

        此次金融危机的蔓延与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密切相关,也因此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批评和要求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呼声。改革方案对此作出了回应,表达了美国政府愿意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对全球金融市场的联合监管,以及各主要国家之间的危机救援与互助的立场。为此,改革方案共提出了11项具体举措,通过这些措施,美国可以继续巩固其在全球金融政策协调中的领导作用,并增强国内政策与G20共识间的一致性。

        改革方案出台后的各方反应

        改革方案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各方激烈评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外关系部主管阿特金森(Caroline Atkinson)表示,IMF欢迎奥巴马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的努力。阿特金森称,“我们欢迎美国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的计划。IMF一直主张增加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并鼓励金融监管者加强跨国界协调。虽然很多国家的政府计划都须经国会批准,而批准程序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计划本身已经是迈出的重要一步”。芝加哥投资银行公司的分析师哈特说,奥巴马计划的“基调”是市场足够自由,以避免银行及投资者过于不安,这表明白宫认识到了保持市场自由结构有多么重要。

        但是,改革方案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尖锐批评。美国商会首先站出来表示反对:“我们对这项计划感到失望。虽然政府已经提出了几项积极的建议,但我们担心从整体来看,该计划只不过是增加了监管体系的层次,而没有解决潜在的基本问题。”对于方案所提出的提高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加强证券经纪人业务监管等内容,各方也表示了强烈的反对。White和Case公司合伙人Ernest Patrikis表示:“美国政府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出过高要求,将产生十分严重的问题,这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美国对冲基金协会在一封声明中表示,奥巴马所提出的注册要求将对那些小型机构的经营造成巨大负担,并且很可能对整个对冲基金行业及美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新方案将赋予美联储更多权力,立法者也提出疑问:“谁来监管权力过大的美联储?”?如果不是联储从2003年底以来实行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也不会出现巨大的房地产泡沫。如果不是因为创造了过多的流动性,也将不会有足够的力量来扭曲房地产市场和最终受害的金融体系。参议院金融委员会资深共和党议员理查德·谢尔比说,作为一个监管机构,美联储“做得非常失败”,如果让它再负责监管系统风险,对它来说,责任太大。现在流程已经转向了美国国会,新计划的一个原则已经令一些议员感到不舒服:授予美联储更多的权力。

        还有评论认为,奥巴马政府的金融改革忽视了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如何稳定美元汇率、如何对“两房”进行改革、“按市值计价”会计准则的存废、裸卖空、大型金融机构的道德陷阱等等,同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计划将有可能扼杀金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