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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政策研究
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
作者:李扬 全先银 | 2009-09-30 | 来源:《中国金融》2009年第17期 | 浏览:2695次

        对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分析与评价

        1.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环境仍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

        从各改革方案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监管漏洞,纠正由于市场过度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失衡状态,而非对市场自由做出严格限制,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环境仍然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迄今为止,人们还未找到一种比利用市场机制更好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还因为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与地区金融市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一国或一个地区对金融体系的严格限制只会将金融资源驱赶到对其限制更为宽松的地方,从而损害该国或地区的金融竞争力。

        2.强调金融信息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看,金融是一个信息行业。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其监管活动的开展及效果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对于金融市场主体来说,其是否参与金融交易则依赖于其所获得的关于交易对手、交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及金融市场环境等等信息。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同以下两主面有关:一方面,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贪婪的驱使下,在未获得充分的交易相关信息之前就参与了交易,从而产生其无法承担的损失,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进而未能作出及时反应。因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重点强调了金融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3.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金融体系中,一般都存在多个金融监管主体。这种金融体系的多头监管格局,尤其是金融市场的多头监管格局,是本次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变相地降低了监管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也存在很多的优越性:一方面,在金融分业经营格局依然比较清晰之时,分业多头监管的专业性依然具有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可以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监管竞争,为市场提供更有效的监管。权衡利弊,多头监管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这也就意味着监管协调的需求将在长时期内存在。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

        4.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

        由于金融体系的崩溃,本次危机对全球的实体经济造成了沉重的打击。针对这一问题,各改革方案都着力强化了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这反映了现代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关系的深化。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介入资本市场,这就使得后者成为了银行体系的重要风险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如果不考虑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将无法建立,货币政策也就无法有效实施。此外,在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困境时,货币当局作为最后贷款人也需要并且最适合于承担救助职责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对于货币当局来说,维护金融稳定就成为了与货币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职责,其关注的范围和领域也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5.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不断复杂化,系统性风险越来越成为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最为突出的例子。有鉴于此,此次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很自然地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不过,虽然各改革方案都强调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但是所采取的相应改革措施能否取得成效却值得怀疑。就美国而言,改革方案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并强调了相关业务监管的重要性,但是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外延却没有清晰的描述,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一概念的可操作性,并可能导致美联储作为上述职能承担者权力的滥用。欧盟和英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尽管人们对于系统性风险已经高度关注,但对于其确切含义及识别、管理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从而使得相应的监管安排失去了理论依托。

        6.加强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

        在这次危机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极为不力,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危机进程和严重性的误判,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危机处置的手段与能力。这一现象反映了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缺陷,即在总体上,当前的体系是建立在“常态监管”理念之上的,它对于小概率极端事件的重视与准备不足。针对上述问题,各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置中的权限和程序。在这些举措当中,突出的一点的就是强调建立危机处置的完备预案,同时授予监管当局在危机状态下“便宜行事”的权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各项提议中对于危机处置程序的启动条件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该项权力的滥用。

        7.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高度重视

        会计准则在反映表外业务风险上的局限性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透明性是此次危机爆发与恶化的重要原因。各个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都对此给予高度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在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则缺乏具体内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部分地在于这一领域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会计标准的修改,而非严格的金融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和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过度干预将损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这直接涉及市场自由的基本理念,可能引起极大的争议。此外,对资产负债表的监控与干预还可能降低本地企业竞争力与市场吸引力,导致金融机构与企业在不同法域之间的监管套利,因此需要国际协调合作与统一标准,而这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8.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本次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和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因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是各项改革方案中的共同内容。

        9.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

        在各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提出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金融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构成了一对基本矛盾,本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正是这一矛盾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一国家都无力单独防范和处置危机,因此国家间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也就成为了必然。不过各个国家与地区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利益诉求对于其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方面的立场与态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就美国而言,此次金融危机不仅重创了自己的金融体系,也冲击了自己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因此美国的监管改革方案的目标不仅在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修复金融市场,同时也在于维护护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而英国对于国际监管合作的强调也有着特殊的利益根源。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经济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自己国际地位造成威胁。

        对中国的启示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地是在实体经济层面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避免了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然而客观地看,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是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的日益增长,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金融市场也将更为活跃,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方面,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及后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1.“全面覆盖”:金融监管的原则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不论是较早改革的英国、日本还是危机过后的美国,其金融改革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盖的理念,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更应该付诸实践以有效保证这一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需要指出的是,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并不意味着用单一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监管对象。例如在美国的改革方案中,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其适用的监管标准要明显高于同类金融机构,而对于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期货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则只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而没有进一步的监管限制措施。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强调监管的层次性,根据金融发展的需要和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的风险水平,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完善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的监管体系。

        2.鼓励创新:金融监管的核心

        美国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避免了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但是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阻碍了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相反,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3.信息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的基础

        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金融体系的运行伴随着大量信息的产生、传递与处理,但是如何有效获取真实且符合监管需要的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体系稳定的信息,仍然是一个难题。

        中国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背景。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4.实体化、法治化的监管协调机构:金融监管的保障

        金融监管当局协调配合不力是此次金融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5.消费者利益保护:金融监管的目标

        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所以,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6.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的重心

        在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传导机制存在着差异。目前,我中国金融发展所处阶段和金融体系的特定结构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不过,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进一步趋同。

        在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中,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既是金融监管的重点,又是金融监管的难点。为了堵塞监管漏洞,应在明确系统性风险标准的前提下,确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专门监管机构。美联储之所以被赋予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拥有支付、清算、结算信息以及资金能力方面的优势。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这一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7.资产负债表监管:金融监管的趋势

        此次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完备、不透明是导致金融风险失控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危机处置不适当、不及时的原因之一。随着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之中,如果不能对此进行有效的管理,金融稳定的隐患就不能消除。

        为此,中国必须加强资产负债表的监管。这其中包括四项重要内容。首先,完善资产负债表的编报规则,使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险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次,监管当局应当及时、充分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情况,为微观审慎性监管提供依据。再次,监管当局    应该在考虑到金融体系内部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上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水平作出评估,在出现问题时发出预警。最后,监管当局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要求和会计标准的改进,消除或削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顺周期性,平滑金融体系运行中的波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8.国际协调与合作:金融监管的热点

        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