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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形势研究
对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思考
作者: | 2012-04-18 | 来源:金融时报 | 浏览:2907次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渐次推进,农村金融体系逐渐形成了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辅翼、其他机构为补充的崭新格局,金融产品日渐丰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但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经济组织贷款难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农村金融改革还有待深层次“破冰”。

    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症结

    (一)农村金融组织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目前,由于农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优良信贷载体稀缺,农村金融组织同质化竞争的现象突出。一是市场定位趋同,都盯住收入中等偏上的农户进行“白热化”抢夺,而收入较低的农户、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基本被农村金融组织“边缘化”了,很难从农村金融组织获得充足的贷款。二是经营管理模式趋同,存贷款仍是农村金融组织经营的主流,对于银行卡等中间业务开办甚少,理财业务也刚刚起步。并且农村金融组织的业务操作流程基本相同,收入来源也主要依靠贷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占比微乎其微。三是农村金融组织贷款利率趋同,基本上都属于高利率,普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一般利率执行在基准利率的1.2倍以上,有的甚至高达基准利率的2~2.3倍。四是农村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趋同,对于农户大额贷款一般要求有担保、有抵押,对于非农户贷款要求要有信用评级、有抵押物,有的甚至要有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要求较苛刻、严格,标准较高。
    (二)农村金融组织中农业保险缺失,农业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不健全。 一是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无法满足农业风险转移的需要。由于农业本身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产品价格波动大,而表现为单个农户经营的落后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难以有效规避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急需参加保险转移风险,但恰恰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却严重缺位,现有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等能够简单测算、方便评估的种类上。再加上农村居民对农业保险认知程度较低,参保积极性不高,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没有多大起色,业务量“蜗牛爬行式”增长。二是缺乏农业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农业发生自然灾害形成风险,损失往往都是农民自己独自承担,有时虽然民政部门也给予一定的救济,但根本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以上原因的存在,使得农村金融组织在发放贷款时表现出了“畏贷”情绪。
    (三)农村金融组织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缺位,担保费用较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担保体系发展缓慢,而且担保机构主要集中在省内大城市面向制造业、流通业,县级面向农业的担保机构相对弱小,部分县甚至没有担保机构。同时,由于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健全,担保能力有限,没有足够的担保基金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
    (四)农村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长期缺失。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金融知识在农村的普及,农民理财意识、资产保值增值意识逐步增强,已有了金融投资的强烈意愿,已经愿意用富余资金进行证券、基金、信托等投资。而在农村,金融市场还很“荒芜”,根本没有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农村居民只能将富余资金用于存款,却不能经营股票、债券、基金等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这种狭窄的金融投资渠道很有些对不住农村居民那颗“火热的心”。并且农村金融市场的“残缺”,尤其是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缺失,也使得农村金融组织不能更加灵活多样地经营,不能及时进行资金的融通,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组织收入的增加和资金的充分利用。
    (五)农村金融组织创新能力仍显不足,金融产品与经济发展现状不符。一是由于金融创新缺乏激励机制、合作机制、保障机制以及对农村市场需求调查不够深入等原因,创新产品仍处于低层次复制阶段,创新主要局限于对传统业务的补充和更新,对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服务方面比较欠缺,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业务创新发展明显不足,缺乏品牌性和特色性的“拳头”产品。三是金融产品与农业生产脱节。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在农村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大型养殖业、种植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迅速发展,这些新兴产业对贷款金额需求越来越大,对贷款期限的要求也更长。但目前所推出的创新产品却普遍存在额度小、期限短等特点,难以满足“三农”发展需要。
    (六)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真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须关注。一是农村地区保险机构处于监管真空,银监办无权监管,人民银行也无法监管,使农村地区保险机构设立混乱,保险业务无序竞争,保险纠纷不断增多,农村居民对于“眼花缭乱”的保险颇有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了空处。二是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至今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落实部门,使农村居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一般性的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伤农村居民的心。

    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政策支持,对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提供保障。国家应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存款保险条例》、《贷款担保条例》、《贷款人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和指导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对于部分急需实施的可先出台条例后立法,以保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财政资金支持,促进农村金融组织改革发展。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可分别拨付一定数额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业务补贴、担保基金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农业贷款补贴及奖励、特殊贷款利息补贴、农业风险损失补贴、农村支付结算设施补贴、农村金融产品开发补贴及奖励、农村金融创新奖励、农村金融组织设立补贴等。对于各种奖励资金、补贴资金可采取无偿给予方式,以激励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对于各种发展资金、补充资金则可采取有偿方式给予,确定一定期限和一定达标条件,起到“花钱买机制、花钱买发展”的作用,促进农村金融组织改革发展。
    (三)加强对县域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消除监管的“真空”。国务院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授权人民银行对农村保险业、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督管理,或将县域银监办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合并,并扩大其监督管理权,共同维护农村金融稳定,从而消除农村金融监管的“真空”和“盲区”。同时,积极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披露、投诉、追偿和事后赔偿等制度,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效率,维护农村金融安全。
    (四)整合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要尽快建立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等相互补充、分工协作、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多种金融机构竞争、并存、支持“三农”的局面。农业银行县支行可定位于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村产业龙头企业,采取客户经理制,提供信贷服务和支付结算及其他服务,支持它们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可定位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其他县域经济发展重点项目,采取商业化经营,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政府重点工程的落实。农村信用社可定位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积极发放农民调整产业结构项目贷款、农民消费贷款、农民养殖业贷款等,积极支持农民增收。邮政储蓄银行可定位于农村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采取精细化经营,支持农村商业贸易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信贷组织可定位于农村消费贷款等,以支持农村居民提高消费水平。
    (五)优化贷款经营管理方式,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组织要结合农业产业化及农业结构调整情况,推出适合的信贷产品,并适当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推出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耕地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机具抵押、仓单抵押、存货抵押等多种抵押方式,不断解决“三农”大额信贷缺乏有效办理条件的问题,并进一步优化信贷发放管理流程,简化贷款申请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三农”贷款实行差异化的利率。同时,大力推出适合农村的理财类、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品牌性、特色性的拳头产品,满足农村居民的各种金融需求。

本文标签:体制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