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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作者: | 2012-04-18 | 来源:金融时报 | 浏览:3201次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财政部日前下发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据了解,财政部在2005年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要求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新《办法》明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新《办法》指出,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新《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新《办法》总体上提高了信贷资产的标准风险系数。 
        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至1.5%计提一般准备。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通知还明确,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