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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政策研究
银行合规走向国际化
作者:王幸平 | 2010-02-08 | 来源:《金融实务》2010年第2期 | 浏览:2993次

        在2009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中国与澳大利亚、巴西、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一道,获准成为该组织的新成员国。

        加入巴塞尔委员会标志着中国将全面参加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严格执行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标准及法则。

        事实上,在过去近30年的时间里,中国银行业一直参照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多项监管指引来调整自己的业务构架及价值取向。如业内耳熟能详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文件《Basel I》与《Basel II》早已在国内银行界推行。

        作为对巴塞尔委员会有关银行合规监管指引的回应,2006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文件,规范在全国银行业的合规管理并要求全面地实施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以及岗位。

        近几年来,面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事件频发的紧迫形势,作为风险管理体系核心之一的合规风险管理,日益受到中国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国际惯例和本国银行实际状况,多次发文要求国内商业银行重视合规工作,以强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杜绝各类大案要案以及减少违规事件的发生。而过去发生在银行的一些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结果。

        高官账户是否“高风险”?

        境内外银行之间合规管理的理念差异始终有一个“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问题。尽管与国际接轨是大趋势,而消弭各国监管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追求的目标。

        但现实中,中外银行家在认识上的观念分歧始终存在。曾有外资银行经理发问:2006年7月由国家6部委(建设部、商业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这既然是“意见”,那么可以听,也可以不听吧?中资银行人士答:若不听,后果很严重。

        再比如,将银行客户中的“政界人士”列入本行客户名单中的另类:“需要强化尽职调查过程的高风险类别”,是国外银行通常做法,许多进入中国大陆的跨国银行秉承这一“国际惯例”。

        然而,这与我们的传统思维、价值理念相悖。试想一下,在银行客户中,将那些经过组织部门千挑万选、德才兼备的政坛之星、将那些省长市长们列入“高风险名单”序列,这样的做法实在不是中国银行家所能接受的。尽管国际、国内的经验都已证明,权力与腐败密切相关,高官落马可谓司空见惯。

        实际上,由银行户头牵出的高官弊案近年在海外并不少见。

        例如2007年澳门廉政公署对澳门运输工务司原司长欧文龙的受贿案调查取证相当顺利,因事发前香港的银行早已将其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而特别关注,提供的资料非常详尽,连其办理业务时的原始资料也特意保留。故澳门廉政公署顺利地在香港追回超过3.5亿港元的银行存款和现金。

        2008年美国纽约州州长斯皮策因为身份特殊,其私人账户被发现有大笔转账款项,都是汇往一家名叫“皇家俱乐部”的高级卖淫集团而事发,导致斯皮策辞职。这是纽约州近一个世纪以来首位被迫辞职的州长。如果没有商业银行对在任政治家账户的高度关注,这件事很难揭发出来。

        当然,外资银行如此关注“政界人士”客户,并非自诩肩负反腐重任,而是未雨绸缪,顾忌此类客户假道银行敛财,令经办银行背黑锅,最终名誉受损。这与银行合规的宗旨——“规避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相一致。

        从国外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实践看,合规管理不仅是满足外部监管的需要,而且是促进银行自身业务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合规管理不仅是防范声誉风险的手段,也是实现银行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前提。中国商业银行应该从上述个案中得到借鉴。

        平衡国内合规与国际合规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美国颁布实施了《爱国者法案》,建立了全球金融反恐、反洗钱的监管架构。该法案第317条规定“对外国洗钱者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

        有人会问:在他国境内办理银行业务,美国人管得了吗?然而,由于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导致任何国际金融机构以及任何国家的银行,只要经营国际业务就离不开美元支付,也没法不跟美国金融机构打交道。在《爱国者法案》下,美国财政部下设FINCEN和OFAC两大机构,只要下令切断美国银行与其认定的“外国违规银行”往来,即使这家外国银行是百年老店也招架不住。

        能否在国内合规与国际合规上找到平衡点是关乎银行国际业务拓展的大事,这也是许多国家的“违规银行”愿意支付巨额罚款的原因。

        例如2005年美国政府指控荷兰商业银行伪造交易单据,对其罚款8000万美元;2008年1月美国以同样理由对劳埃德TSB银行罚款3.5亿美元;即便是号称中立、信誓旦旦为客户保密的瑞士银行,也在美国监管机构指控其“帮助美国富翁逃税”的压力下低头,2009年2 月被迫接受了7.8亿美元的罚款决定。

        固然美国的“长臂司法管辖”严重损害了另一个国家的主权,是美国、美元强权的体现。但在现实当中,如何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维护自身利益是一个新的课题。

        除去美国强权政治的特殊性,对他国在本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这是巴塞尔委员会倡导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巴塞尔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

        但其中处罚分寸的拿捏却颇费功夫,尽管在维护市场原则、平息商业纠纷背后所涉及的国家利益被淡化了,然而情况远比一句“生意归生意、政治归政治”要复杂。

        例如近几年来,日本金融厅先后查出美国、英国、瑞士、加拿大等国的6起外国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并分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无限期停业等处分。要处罚如此有背景的跨国金融巨头,当局也多有顾虑。日本金融厅曾数次汇报,取得了时任首相小泉的支持方才行动。

        在全球化大环境下,中国需借鉴各国在金融风暴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陷与不足,与各国监管机构相互协作,建立和完善预警系统,同时实现由监管个别风险向监管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转变,构建审慎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