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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政策研究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潜在风险和监管建议
作者:苗雨峰 白雪梅 | 2010-01-14 | 来源:《中国金融》 2010年第1期 | 浏览:4564次

        近来,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发展较快,其中部分银行是为了更好地加强风险管理和满足客户需要,但也有部分银行是通过此类业务来粉饰报表指标、规避监管要求。这种趋势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不仅会对单家机构带来风险隐患,还可能危及金融稳定和系统性安全。信贷资产转让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当前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现状

        信贷资产转让的类型

        当前,两种信贷资产转让方式最为普遍。一是传统意义上的贷款(包括票据融资)在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转移。这种同业间的转让无论是买断式还是回购式,如果双方核算方式一致,贷款的总量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二是银行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安排,将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这个过程实质上是使用银行募集的理财资金(来自于企业或公众)来购买银行(本行或他行)的存量贷款或本行拟发放的贷款。如果理财资金购买的是存量贷款,则所出让的贷款从出让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其他形式的资产(如现金);如果购买的是拟发放贷款,则贷款不体现于资产负债表内。

        据了解,从数量上看,信贷资产转让中采取理财方式的规模大于同业间转让,而理财方式下购买存量贷款的规模大于购买拟发放贷款。

        近期信贷资产转让的规模

        金融机构同业间的转让。信贷资产的回购式转让不将贷款转出资产负债表,实质上是同业间以贷款为质押的融资,是银行间调剂流动性的常态业务,不影响贷款分布的结构变化。

        对于信贷资产在金融机构间买断式转让的情况,目前尚无统计数据。据我们了解,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主要银行机构向地方小法人银行机构卖出贷款的数量明显增加,其中有相当数量为票据融资转让。从票据融资的余额变化来看,9月份,各项贷款增速较慢的银行其票据融资均明显减少(特别是大银行),而贷款增速较快的银行其票据融资均明显增加(普遍为小银行),票据融资对贷款规模的调节作用非常明显。

        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发售不仅使一家银行的贷款减少,而且使贷款形式上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并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此,我们应重点关注其业务实质和风险的变化。据WIND资讯的数据,2009年1~9月国内银行机构发行人民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2045款(占全部理财产品的27%)。信贷理财产品的发行存在季末月末冲高现象。3月、6月发行量明显高于前两个月,而8月、9月呈现爆发式增长,在8月份高位的基础上,9月份又比8月份增加了74%。

        总体来看,发售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多为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一方面,这些大银行向小银行转让信贷资产,造成贷款的“大退小进”,加速了大银行新增贷款占比下降;另一方面,银行通过发售信贷类理财产品向银行体系以外转让信贷资产,致使贷款增长规模难以准确统计。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各方统计均显示贷款增速明显放缓,但由于信贷类理财产品的热销,信贷投放的真实规模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

        信贷资产转让提速的原因分析

        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随着货币政策“微调”信号的释放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实质性措施的实行,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加速发展,甚至已成为某些银行的核心策略,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资本告急。2009年以来,各家银行贷款普遍快速增长,资本的大量消耗导致资本充足率显著下降,有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甚至降至8%的监管红线附近。近期,银监会又提出了动态资本要求,在关注资本数量的同时更关注资本质量,对资本构成和资本补充渠道也提出了更审慎的要求,使得多数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进一步加大。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减少风险资产数量,减少资本占用,满足监管要求,成为部分银行的选择。

        结构调整。2009年上半年,银行间市场利率很低,定期存款利率与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银行大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引发贴现狂潮,加之有效贷款需求相对不足,票据融资在月度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一度高达40%之多。大银行2009年上半年不仅投放了大量的一般贷款,还储备了巨量的票据融资。由于票据融资的灵活性极强,银行普遍将其作为贷款结构的调节器。随着实体贷款需求不断增加,大银行便选择出售票据回收本金腾挪信贷空间,用于发放收益率更高的一般贷款,调整信贷结构。此外,还有部分银行在季末、月末时点前将快要到期的信贷类资产转出,损失的利息收入很有限,但相应减少的资本占用却很可观。

        规模约束。2009年,对于贷款增速过快的大中型银行,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通过多种手段进行了控制,如定向发放惩罚性票据、限制机构和业务扩展等。为实现有关部门提出的调控目标,近期大银行加快转出信贷资产,压缩信贷规模。而小银行监管环境相对较松,且具备信贷增长的空间和动力,自然成为大银行信贷资产(包括票据融资)的受让对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潜在风险

        银行通过发行信贷理财产品等多种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从正面的效果看,一方面可以调整信贷结构,分散贷款集中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提供高收益产品,可以更好地满足银行客户需求,提升银行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其中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信贷资产转让可能降低单家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对某一家银行来讲,不论其资产转让动机如何,如果其所转让的贷款资产被另一家银行“买断”,从法律上讲银行就不再承担违约风险。从结果看,当信贷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后,整体的资本要求和拨备要求都将有所降低。但从实质看,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贷款转出后,银行不仅继续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责任,一旦贷款无法如期回收,银行出于声誉等多方面考虑,还很可能会实质上承担理财产品“还本付息”责任。判断风险是否转移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银行通过资产转让满足资本和拨备要求的做法,实际上是降低了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合规要求以及风险监管角度看,银行通过资产转让可以调整数据指标,对监管有效性带来挑战。资产转让对银行经营成果和数据指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风险资产减少,资本充足率相应提高;第二,拨备要求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第三,贷款余额减少,存贷款比例下降;第四,对某一特定集团客户或某一行业贷款减少,相应会降低大额风险暴露等贷款集中度指标;第五,中间业务收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净收入比重提高。此外,根据转出资产到期日等具体特征进行操作,可能还会对银行流动性等指标带来正面影响。银行通过资产转让来调整指标,导致指标值与实际风险状况出现偏差,对监管的有效性形成挑战。

        从宏观调控角度看,资产转让会影响当局对信贷增长的监测以及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研判。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信贷增量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显得尤为重要。不同形式的信贷资产转让会导致相当部分的贷款游离于资产负债表外,未计入各期信贷增量中。同时通过相关操作,银行在需要时还能将这部分贷款由表外转回表内。这样的结果是,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调整”贷款增长量。如果信贷数据无法准确反映银行资金的流量与流向,这将在相当程度上干扰对政策效果的监测和判断。

        从系统性风险角度看,信贷资产转让可能带来三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从时间维度看,信贷资产转让可能会削弱宏观审慎逆周期监管的效果。银行信贷具有亲周期性,当经济繁荣、外部风险相对较小时,银行可能过于乐观并据此降低资本要求和拨备要求,从而发放更多的贷款,进一步推动经济上行;而当经济处于谷底,外部风险显著时,银行的过度审慎往往又会造成严重的“惜贷”现象,进而影响信贷供给,使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为了缓解银行信贷的这种亲周期性,同时也是吸取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银行监管部门通过提出逆周期的动态资本以及前瞻性的拨备要求,对银行信贷实施逆周期调控。而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可能会导致这种逆周期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二是从机构和市场秩序维度看,贷款转让业务会造成银行业竞争环境恶化。大银行由于规模优势,可创造出交易成本较低、更具吸引力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而投资者显然也倾向于投资大银行的信贷产品。结果导致大银行能更有效率地进行监管套利,进一步扩大规模,而小银行则处于竞争的劣势。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要进一步重视对“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这种大银行占据竞争优势的发展趋势对监管带来更大的困难。三是从产品维度看,信贷类理财产品与资产证券化有相似之处,都是银行从传统的“发起-持有”模式向“发起-销售”模式转变。银行通过信贷理财产品将贷款转出表外,取得资金,再发放贷款,再转出表外,如此循环。如果这种转变不是个别银行,而是银行体系的总体趋势,必然会大大提高银行业的杠杆水平,加剧流动性的脆弱性,增大信用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应予以充分关注。

        相关监管建议

        目前世界经济回暖信号明显,我国经济也正在回归快速增长轨道,虽然坚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取向没有改变,但随着通胀预期增强、资产价格的快速上涨以及CPI等指标由负转正并逐步走高,可以预见,对银行信贷资产进行调控将是必然的选择。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动力可能进一步加大,其潜在风险将进一步加剧,对此要充分关注,多管齐下,趋利避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要求,处理好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关系,处理好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期稳健发展的关系。银行应充分发挥资产转让业务能够帮助分散风险、满足客户产品需求的优势,而不能将其视为随意调整信贷增长的蓄水池,更不能将资产转让视为操纵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工具。在具体操作中,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银行实际继续承担贷款的风险,则不应将其移出资产负债表。

        监管当局应密切关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潜在风险。在微观监管层面,监管当局要特别关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认真分析每一笔业务中银行为其资产出售提供了怎样的隐形支持,继而确认该项贷款是否应通过表内或表外方式计提监管资本。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要特别关注贷款转让中买断的真实性,银行信托合作的合规性,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合规性等,坚决禁止所谓“双买断”。  在全面分析银行风险状况时,不能仅仅从表面看数据指标的变化,更要分析指标变动的深层原因,防止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等手段粉饰指标而带来的风险隐患。尤其是对于那些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量大、操作复杂的机构,应给予特别监管关注。在宏观审慎监管层面,要关注信贷资产转让对逆周期监管政策效果的负面影响,必要时采取其他补充措施。此外,还要关注银行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数量、结构、方式和特点,分析这种业务对银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影响。

        在宏观调控方面,要关注贷款转让对调控效果的影响。首先,要不断完善贷款规模的监测考核体系。在考核银行业总体贷款规模时,应充分考虑银行发售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及银行购买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造成的影响,以全面分析银行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情况,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对总量的判断。其次,要加快信贷资产转让监测体系的建设,可以考虑对资产转让采取备案制,利用现有的清算平台,实现银行理财产品的登记、托管和监督,并要求银行及时向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详细信息以利于日常监管。第三,应进一步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的信息披露要求,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在银行体系日益市场化的条件下,依靠市场外部约束机制的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更为重要。

        金融创新永远是一把双刃剑。同业竞争、监管要求和环境变化是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对创新业务规范、引导以及对其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则是创新业务长期持续发展的外在保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坚持健康有序发展,为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服务精细化水平提供帮助,而不要成为银行粉饰报表指标、规避监管的工具和干扰宏观调控的负面因素。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统计部,苗雨峰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