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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规章制度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工作规则
作者: | 2011-07-12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 浏览:1498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及时、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认证办公室为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三条  认证办公室工作接受资格认证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认证办公室职责:
        (一)履行资格认证委员会赋予的以下职责:
        组织资格认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
        组织资格认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组织落实资格认证委员会决定事项;
        在常务委员会授权下办理日常事务;
        办理资格认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组织研究和完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三) 按照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统一规范、社会公认、国际可比”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
        (四) 建立健全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组织体系,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
        (五)组织开展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证书管理,以及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
        (六)组织与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有关的国内外沟通、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推荐、调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
        (八)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人  员

        第五条  认证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副主任若干名组成。人选由协会各成员单位推荐。
        第六条  副主任办公室组成须推荐产生,报认证委员会后聘任。
        第七条  认证办公室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认证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认证办公室履行职责;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一名专职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三)受认证办公室委托,向认证委员会和协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认证办公室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认证办主任会议;
        (二)受认证办主任委托召集认证办主任会议;
        (三)协助主任履行认证办日常工作职责;
        (四)对完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及认证办工作,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章  机  构

        第九条  认证办公室会议:
        (一)会议由认证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认证办公室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会议有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员参会,方为有效;
        (四)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
        第十条  认证办公室会议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资格认证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举副主任;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需由认证办公室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认证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顾问对认证办公室工作提出专业建议,并由认证办公室颁发聘书。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项目劳务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证办公室可向专业顾问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认证办公室履职的部门为协会专设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认证办公室经费的来源:
        (一)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
        (二)接受与资格认证有关的捐赠和资助;
        (三)资格认证预算拨款。
        第十四条 认证办公室经费的支出:
        (一)认证办公室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认证相关的工作;
        (二)认证办公室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其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认证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资格认证委员会和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认证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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