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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院章程
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为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ers Institute,缩写为CBI。

    第二条 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以下简称研修院)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培训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研修院的宗旨是:面向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在职继续教育培训研修服务,搭建中国银行业高级人才的国际交流平台,助力行业人才培养,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的银行从业队伍建设。为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培养高级管理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为银行业改革发展转型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研修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研修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研修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研修院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研修院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六条 研修院住所地:北京市。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研修院的举办者是中国银行业协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研修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研修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了解其它与研修院经营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研修院开办资金:伍佰万元人民币;出资者:中国银行业协会,金额:伍佰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研修院的业务范围:

    (一)受中国银行业协会委托组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二)组织银行业专业人员面授培训;

    (三)组织银行业专业人员在线继续教育;

    (四)组织发展银行业绿色金融;

    (五)组织推进银行业金融科技;

    (六)开展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工作;

    (七)组织国内外银行业相关讲座及研讨会;

    (八)提供银行业业务和发展相关的咨询服务;

    (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和举办国内外银行业的考察和交流;

    (十)政策法规允许的符合研修院宗旨的其他服务项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研修院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25人。理事会是研修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为研修院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出资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研修院有关的信息和

    资料;

    (五)对本单位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研修院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研修院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研修院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研修院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研修院利益的活动;

    (四)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研修院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研修院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研修院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修院章程的规定;

    (二)认真阅读研修院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研修院管理活动状况;

    (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开办资金的变更;

    (六)决定研修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研修院院长、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决定研修院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研修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或者解聘研修院院长。

    (四)发展方向和业务范围的重大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在每届任期内理事连续3次或累积4次不参加理事会的,自最后未出席的理事会结束之日起视为自动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研修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研修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研修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研修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定;

    (四)组织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研修院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研修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研修院理事、院长、副院长及其近亲属和本单位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研修院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对研修院理事会、院长、副院长遵守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研修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研修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和未在研修院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研修院获取报酬。

    第二十八条 研修院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研修院签署有关文件。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研修院发生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研修院发生违法行为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研修院法定代表人、理事、院长、副院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金融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研修院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长、副院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财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研修院收入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研修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研修院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研修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研修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研修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修院年检、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研修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研修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研修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况出现时。

    第四十条研修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研修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研修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修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研修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研修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21年04月28日第二届6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